日前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7号令,正式颁布新修订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。新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。
新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很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改革农药管理体制,一件事情将交由一个部门管,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农药生产和农业经营许可制度。
农业部门监管手段将更为有力,如可以进入农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检测,在查阅、复制合同、票据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后,能够查封、扣押违法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农药和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和场所等。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也开始有了明确的规定,农药生产企业、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生产、经营行为,并对其生产、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,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。
对于违法行为,惩处会更为严厉,惩处手段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等,之后重处罚金,并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,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。
而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、经营农药,或者被吊销登记证、许可证等违法人员,将实行行业禁入制度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、经营活动,一旦有农药生产企业、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,同样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、农药经营许可证。
对于假农药和劣质农药,新《农药管理条例》有了新的定义,禁用的农药、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、未附具标签的农药都将按假农药处理,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明确规定按劣质农药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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